稅總202228號公告(財稅202228號公告)
作者:鄭美恩 發布時間:2022-03-18 06:43:32 點贊:次
1.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qǐ]業所得稅應[yīng]納[nà]稅[shuì]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yǒu]證明力。
2.此扣除憑證的作用[yòng]就是要證明此[cǐ]項業務與取得收入有關,而且[qiě]是合理的支出,強調要實際發生。與此同時,《辦法》始終貫[guàn]穿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對于深入貫徹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精神[shén]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zhèng],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yīng]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3.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wèi]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由于稅前扣除憑證難以[yǐ]列示,通過明確管理原則,有利于消除爭議,確保[bǎo]納稅人和稅[shuì]務機關共同遵循、規范處理。合法性和關[guān]聯性[xìng]是核心,只[zhǐ]有當稅前扣除憑證[zhèng]的形式、來源符合、法規等相關規定,并與[yǔ]支出[chū]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zì]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xū]開、填寫不規范等不[bù]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hé]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hé]、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chèng]“不[bù]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5.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bù]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chū]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nián]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fā]票、其他外部憑證。
6.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fǎ]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xiàng]應支出在該年度[duó]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qí]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yǐ]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合法性[xìng]和關[guān]聯性是核心,這里的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lái]源要合法。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規等相關規定,并與支[zhī]出相關聯[lián]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7.補開、換開后的[de]發票、其他外[wài]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zhèng]。
8.雪梅解讀:此條理解起來比較簡單,這個辦法還是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qí]實施條例為基[jī]礎,所以按本辦法[fǎ]規[guī]定執行[xíng]的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é]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9.第[d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de]資料。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chú]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稅務[wù]總局制[zhì]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zhèng]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10.稅[shuì]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lìng]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1.雪梅解讀:此條規定是稅前扣除憑證在管[guǎn]理中遵循的三原則。
12.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yè]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外部憑證是指企[qǐ]業發生經營活動[dòng]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
13.其中,因對[duì]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bù]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gòng]可以證實其支[zhī]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14.真實性是基礎,如果業務不真實,那就不會再有下文了,一定是不能稅前扣[kòu]除了。
15.二是《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shí]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

一、稅總202228號公告(財稅202228號公告),要怎么解析
1.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yuán]分為內部[bù]憑證和外部憑證。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企業[yè]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de]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zhā],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shí]性。
3.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企[qǐ]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suī]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jú]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de],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kòu]除[chú]憑證。稅前扣除憑[píng]證與[yǔ]稅前扣除的關系。
4.所以扣除憑證只是對允許稅[shuì]前扣除項目支出的一個證明。
5.內部憑證是指企業[yè]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hé]其他支出[chū]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6.第五條[tiáo]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wèi]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內部憑證是指[zhǐ]企業根據會計、法規等[děng]相[xiàng]關規定[dìng],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
7.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xìng]、合法性、關聯性原則。
8.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diàn]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tǒng]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但是未對稅前扣除憑證做出系統規定[dìng]和具體解釋,征管實踐中主要依據《稅收[shōu]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shī]細[xì]則以及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存在管理規定較[jiào]為[wèi]分散、征納雙方認識存在分歧等情況。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kuò]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zhèng]、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9.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qǐ]業所得稅[shuì]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0.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děi]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1.根[gēn]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zhèng]和外部憑證。
12.但企業支出項目允許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13.本辦[bàn]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zhèng],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děi]收入有關的、合理的[de]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píng]證。
14.第四條稅[shuì]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這里的關聯性不是指業務支出與取得收入相關,而是指扣除憑證要能對反映[yìng]的支出起到強有力的證[zhèng]明作用,是憑證與支出項目的關聯。企業支[zhī]出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執行。
15.關于發布《企[qǐ]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規等相關規定。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wài]購[gòu]進[jìn]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wèi]稅前[qián]扣除憑證。
16.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jié]束后[hòu],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píng]證[zhèng]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zhèng]并且告知企業的,企。
17.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要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等支出,在扣除時要有相關的依據,這個依據就是稅前扣除憑證,所以企業在發生支出時,就要取得稅前扣除的相關憑證。
18.第一條為規范企業[yè]所得[děi]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kòu]除憑證”)管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shōu]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xì]則、《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běn]辦法。雪梅解讀:這一條是說稅前[qián]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等支出之間的關系。

二、稅總202228號公告(財稅202228號公告),怎樣才能簡述
1.第十八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guān]聯企業)、個人在境內[nèi]共同接受應[yīng]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chèng]“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cài]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hé]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憑證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辦法》從統一認識、易于判斷、利于操作出發,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管理[lǐ]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一是票據的[de]形式符合、法規等相關規定,二是來源要合法,也就是憑證[zhèng]從[cóng]哪里取得的,這個取得[děi]的渠道要合[hé]法。
2.比如[rú]你買了一[yī]個華為手機,那么取得[děi]的這個發票要能證明你買的就是這[zhè]個華為手機,如果你取得的發票也是從銷售方取得,但[dàn]開具的發票內容[róng]是蘋果手機,那就沒法證[zhèng]明[míng]你買的這個是華為手機了。
3.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真實的,而[ér]且這一支出已實際發生了[liǎo]。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dàng]符合會計、法規等相關規定。
4.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系。否則,無法證明此項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也無法證明支出是否實際發生。其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chú],追補扣除年限[xiàn]不得超過5年。
5.一是《辦法》明確[què]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fù]擔。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tā]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6.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wù]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7.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nián]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8.如果取得的是[shì]發票,一般都是要從銷售貨物或勞務[wù]、服務方取得發票。
9.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nèi]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qǔ]分攤[tān]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wài]的其他[tā]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shàn]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píng]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huà]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制定了《辦[bàn]法》。所以業務真[zhēn]實[shí],且支出已經[jīng]實際發生是可以稅前扣除[chú]的大前提。
10.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kāi]、換開符合規定[dìng]的發票、其[qí]他外部[bù]憑證。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hé]法權益。
11.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yìng]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小額零[líng]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zhǔn]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shòu]額不超過增值稅相[xiàng]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雪梅解讀:本辦法的稅前扣除[chú]憑證,是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děi]額時[shí]據以扣除的憑證,未談及其他稅種。
12.真實性是[shì]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辦法》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shī]條例所規定[dìng]的居民[mín]企業和非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