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稅收違法行為證明(稅務機關對無證經營怎樣處理)
作者:張江甫 發布時間:2022-03-22 07:58:42 點贊:次
1.為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gōng]作,充分保障檢舉人合法權[quán]益,廣東省稅務局修訂了《廣東省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lǐ]實施辦法》(廣東省稅務局公告第16號)中第十五條第三款,第[dì]四十五條第第[dì]三項的部分內[nèi]容。記錄完畢后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dú],經確認無誤后由檢舉人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第四十七條稅務人員打擊報復檢舉人,視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èn]。
2.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第二[èr]十五條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國稅機關督辦、交辦或者向有關單位轉[zhuàn]辦檢舉事項。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3.市(地)及以上國稅機關稽查局應在辦公樓外設有單獨的檢舉[jǔ]接待室。各市(地)國稅局稽查局可[kè]根據本地實際工作情況,對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和表彰。第七條國稅機關應[yīng]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檢舉箱和檢舉接待室,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檢舉工作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及檢舉事項處理程序。
4.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2號。對已開展檢查的,應按照稅收法規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shí]八條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jú]負責人批準以后,可以銷毀。
5.國稅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稅收違法檢舉材料,應當及[jí]時移交舉報中心。檢舉[jǔ]人不愿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的,由稅務人員記錄在案。
6.第二十三條對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fǎ]行為同時檢舉國稅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具體[tǐ]的[de],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可由監察部門和稽查部門一起組織實施一案雙查。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存待[dài]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或[huò]者提供新的有價值的線索以后,再進行相[xiàng]應處理。
7.第四十四條稅務人員[yuán]與檢舉事項或者檢舉人[rén]、被檢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第三十四條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材料,由舉報中[zhōng]心統一管理。

一、無稅收違法行為證明(稅務機關對無證經營怎樣處理),怎樣做詮釋
1.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稅機關決定受理[lǐ]機關。對匿名的檢舉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děi]鑒定筆跡。
2.要建立舉報[bào]受理、處理臺賬,對舉報實行銷號管理。廣東省稅務局[jú]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
3.第四十[shí]一[yī]條省國稅局稽查局可根據實際工[gōng]作情況,定期對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和[hé]表彰。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yīng]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檢查人員表示,盡管這些[xiē]被查處[chù]的漏征漏管戶應繳未繳的稅款多數金額不大,但是這種違法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管理秩序的危害卻[què]不小。
4.第十一條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挽回或者減少[shào]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和[hé]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yīng]獎勵。
5.第四十八條國稅機關在檢舉管[guǎn]理工作中[zhōng]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tuō]延的,上級國稅機關應當通報批評并[bìng]責令改正。
6.第十二條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是:屬于當地國稅機關管轄的涉[shè]嫌偷稅,逃避追繳[zhu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děi]發票,以[yǐ]及其他稅收[shōu]違法行為。
7.第十條檢舉稅收違法行[xíng]為是單位、個人[rén]的自愿行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gào]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gòng]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8.第四十二條檢舉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參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fǎ]》及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檢舉人檢舉稅收違[wéi]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shì],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他人、捏造事實。對于事實不清[qīng]、處理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9.國稅機關稽查局對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時限可以[yǐ]適[shì]當延長,同時將階段性的查辦情況報告本[běn]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并回復舉報中心。
10.第十四條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應當文明[míng]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dǎo],認真負責[zé]。第二十一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guó]稅機關管轄的[de]檢舉事項,由[yóu]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商受理。
11.第五十[shí]一條本辦法由廣東省稅[shuì]務局負責解釋。請求,并要求退回檢舉材料的,國稅機關應做好對檢舉人的保密[mì]工[gōng]作,但[dàn]不得將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

二、無稅收違法行為證明(稅務機關對無證經營怎樣處理),怎樣才能闡述
1.因辦公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在辦公樓外[wài]設立單獨檢舉接待室的,應設立單獨的檢舉接待室。
2.檢舉人有正[zhèng]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稅務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
3.第十七條舉報中[zhōng]心原則上收取檢舉人提供的與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會計憑據、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的復印、復制件[jiàn]作為檢舉材料。
4.檢舉回復應對照檢舉材料反映的問題回應并詳細回復,回復內[nèi]容應包括立案情況[kuàng]、被檢舉人基本情況、涉稅違法事實[shí]、查處結果、答復檢舉人情況,以及對檢舉材料涉及的但無法核實或查無問題的情況說明等。
5.受理來訪檢舉時,可引導檢舉人自己填寫檢舉事項,檢舉人堅持口頭檢舉的,稅務[wù]人員應使[shǐ]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第四十三條國稅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第四十九條稅務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國稅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6.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guǎn]人[rén]員和其他直接[jiē]責[zé]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èn]。對索要發票以及無證經營的檢舉事項,可由稽查部門協調征管部[bù]門處理。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的檢舉事項,稅[shuì]務人員可不予受理。
7.第[dì]十六條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8.少數違章經營者常以正在辦理營業執照當中、處于試營業狀態、不懂稅收法規等為借口,逃避無照經[jīng]營期間應當履行的納稅義務。第五十條各市(地)稅務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工作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廣東省稅務。省稅務局:查處黑加油站點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
9.第三十七條國稅機關不得[děi]將收到的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第一條為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行政法規行為(以下簡[jiǎn]稱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guǎn]理工作(以下簡稱檢舉管理工作),根據《稅收征收[shōu]管理法》及其[qí]實施細則、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10.發現黑加油站點,及時向有關部門舉[jǔ]報。不屬于稽查局職責范圍的檢舉[jǔ]事項,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