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稅收政策(加計抵減政策適用范圍)
作者:謝新天 發布時間:2022-03-22 11:25:13 點贊:次
1.《稅務總局[jú]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gǎi]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項[xiàng]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jiǎn]的進項稅額,按規定[dìng]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該企業的納稅申報表稅款計算部分填報方式見下圖。點擊“提交”,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界面。
2.簡易計稅項目不含稅銷售額為80萬元,征收率為3%,且該企業無其他涉稅事項。根據《關于深化[huà]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d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yǔn]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jiā]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xià]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年度政策適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規定條件,在下一年度繼續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再次在電子[zǐ]稅務局提交下[xià]一年度的聲明。
3.根據適用的政策,納稅人選擇《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10%),或[huò]《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15%)。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fù]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wù]、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yìn]發)執行。
4.值得關注的是,在填報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欄次時,若第4列[liè]“本期可抵減額”≥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銷項[xiàng]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則第5列=第4列。
5.根據《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shuì]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zhèng]策)。進入“聲明[míng]”頁面后,根據頁面顯示,填寫相應信息,標“*”為必[bì]填項,填寫完整之后點擊右上角“提交”即可。
6.注意要點:“抵減應納稅額”而不是“增加進[jìn]項稅額”。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shēng]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qī]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一、加計抵減稅收政策(加計抵減政策適用范圍),怎么做詮釋
1.可點擊[下載打印]打印文書,也可通過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信息查詢查看受理的文書結果[guǒ]。聲明提交成功后,納稅人就可以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中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等相應欄次,享受增[zēng]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啦。填寫完畢的表單如下圖所示:預覽提交。
2.但是,其2020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kè]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3.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zài]調整,以后年度是否[pǐ]適用,根據上年度[duó]銷售額[é]計算[suàn]確定[dìng]。根據填寫的[de]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占比,并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4.若第4列≥主表第11欄-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第[dì]18欄。確認無誤的,點[diǎn]擊[提[tí]交]按鈕。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xíng]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é]如何處理。
5.抵減政策,該公司2020年已計提加計抵[dǐ]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1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1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即將到期,沒享受的要抓緊。
6.根[gēn]據《稅務[wù]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gào]》(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生活[huó]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5%加計抵減[jiǎn]率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7.此外,今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之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dǐ]減[jiǎn]。
8.假設該企業2019年6月一般計稅項目的銷項稅額[é]為130萬元,進項稅額為110萬元,上期留[liú]抵稅額為10萬元,上期結轉加計抵減額余額為6萬元。登錄[lù]電子稅[shuì]務[wù]局我要辦稅綜合信[xìn]息報告。
9.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wéi]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x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10.適用加計[jì]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應在新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tí]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或《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二、加計抵減稅收政策(加計抵減政策適用范圍),要怎么評價
1.注意:如您在完成“適用加[jiā]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后,未在第一時間打印回執,需要再次調取該打印時,調取路徑為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查詢:涉[shè]稅文書查簽中查詢文書并下載打印[yìn]。該公司2021年不再適[shì]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1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dǐ]減額。
2.再次提醒[xǐng]:納稅人可計提但[dàn]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若第4列0,則第5列等于0。
3.生[shēng]活性服務[wù]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shòu]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項政策的執[zhí]行時間到2021年12月31日,時間所剩無幾,趕緊行動起來-。《稅[shuì]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dǐ]減額[é],結余的[de]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4.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rén],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quán]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過渡到主表[biǎo],第19欄“應納稅[shuì]額[é]”=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減額”。《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中發布了新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中增[zēng]加[jiā]“加計抵減[jiǎn]情況”相關欄次,用于填報加計[jì]抵減額。
5.根據《稅[shuì]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gé]有關政策的公告》(稅務總[zǒng]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nián]第39號),適用加計[jì]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wù]業[yè]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dǐ]減政策的聲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6.因此,如果納稅人2020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1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應在進項稅[shuì]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xìn]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huó]服務(四項服務[wù])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7.請注意: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dǐ]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shì]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