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務業的稅率(生活服務稅率)
作者:孫發淼 發布時間:2022-03-22 12:39:45 點贊:次
1.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公路經營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根據《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金融[róng]房地產開發教育輔[fǔ]助服務等增值[zhí]稅政[zhèng]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shuì]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xuǎn]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經[jīng]營租賃服務繳納[nà]增[zēng]值稅[shuì],動產經營[yíng]租賃適用稅率為17%,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適用稅率為11%。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shī]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征[zhēng]收率為3%,和稅[shuì]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hé]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增值稅的計稅方法[fǎ],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hé]簡易計稅方法。公路經營企業中的[de]一般納稅人收取[qǔ]試點前[qián]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tōng]行費,可以選擇適用[yòng]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jì]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shuài]。
5.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shuì]:文化體育[yù]服務。
6.一般納稅[shuì]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稅[shuì]率為6%。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稅率為[wèi]6%。一般納稅人發生和稅[shuì]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shì]項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shuì]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de],應當[dàng]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shuài]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zhēng]收率:兼有不[bù]同稅率的銷售貨[huò]物、加工修理[lǐ]修配勞務、服[fù]務、無形[xíng]資產或者[zhě]不[bù]動產,從高適[shì]用稅[shuì]率。

一、生活服務業的稅率(生活服務稅率),如何開始試析
1.從稅目注釋的規定看,商務輔助服務涉及的項目不僅包括[kuò]為企業生[shēng]產經營服務[wù],也涉及為居民[mín]生活提供服務(如經紀代理稅目中的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護[hù]服務中的[de]住宅保安等)。營改增之后[hòu],公路經營企[qǐ]業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何繳納稅款。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lǐ]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生活服務,稅率為6%。
3.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xiàng]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jì]續抵扣。學歷教育服[fù]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lǐ]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jiào]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xiàng]應學歷[lì]證書的業務活動。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xíng]為,適用《營業稅改[gǎi]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zēng]值稅稅率[shuài],不再適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shuì][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4.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yí]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jì]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suǒ]。現代服務稅目中部分涉及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經營活動。
5.從稅目注釋的規定看,鑒證咨詢服[fù]務不僅包括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鑒證咨詢服務,也涉及為居民生活[huó]提供鑒證咨詢服務(如健康咨詢)。
6.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jiǔ]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huò]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zhě]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選擇一般計稅方[fāng]法,收取試點后開工的高速公路[lù]的車輛通行費,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

二、生活服務業的稅率(生活服務稅率),怎么解釋
1.按照不動產[chǎn]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兼有不[bù]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lǐ]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bù]動產,從高適。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àn]照銷售額和增[zēng]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1生活服務的征稅范圍,依照試點實施辦法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3.納稅人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bù]動產的[de]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rén],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zhǔn]的納稅人為小規模[mú]納稅人。在境內提供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4.額[é]的,從高適用稅率。一般計稅方法的應[yīng]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當期銷[xiāo]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5.《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hú]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在境外提[tí]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wù]免征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6.一般納稅人發生應[yīng]稅行為適[shì]用一般[bān]計稅[shuì]方法計稅。根據《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dòng]產租賃[lìn]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shuài]計算應納稅額。
7.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yǒu]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適用稅率是[shì]多少。試點納稅[shuì]人提[tí]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zhái]以取得的全部價[jià]款和價外[wài]費用,扣除[ch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qǔ]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zhèng]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生活服務,征收率為3%。